Reed Sm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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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部

公司与商务

本行提供有关公司法和商业法各方面的专业意见。本行的客户包括有从在岸和离岸的投资公司、进出口公司,到旅馆经营者、证券公司、电脑服务与高科技公司、贸易公司、制造商,还有船东和银行。具有本地、区域及国际经验的本行,向客户提供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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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

本行是少数在国际和区域证券工作中具有广博知识及经验的主要律师行之一。本行企业融资组就股本与举债集资活动,公众公司合并、兼并、收购,公司重组,公司注册地迁移计划,资本重组,资产与业务买卖以及规例遵守等事宜提供专业意见。在2000年度亚洲法律界颁奖典礼中,本行荣获「最佳企业融资暨上市律师行」奖项。本行亦经办了一些在伦敦、新加坡、纽约、菲律宾、奥斯陆、卢森堡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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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与合营

由于本行大部份客户是公众公司,本行在全亚太区公众公司、私人公司股份买卖的谈判、架构、制备文件及尽职调查方面,有广泛的经验。本行为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风险基金、善意投资者、跨国企业在有关处理管理层出售与收购、杠杆式收购、股东权利及离场策略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本行承办过许多知名的合营项目,包括现存公司与新公司的合并。凭借着我们的国际联系,本行为跨境和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合营项目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对结构、监管、税务、雇佣、知识产权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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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亚太区法律500家全书》将齐伯礼表述为「在创业板的上市项目中令人注目,到目前为止的在所有创业板上市项目中,有超过叁份之一由齐伯礼担任法律顾问。」齐伯礼曾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委托,起草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因此,对于上市规则的背景,以及联交所所持的对有别于主板的创业板的观点因而可能做出的解释,本行皆有详尽而独特的了解。创业板已从1999年第4季度投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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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 (主板)

本行企业部很大部份工作涉及处理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和证券法例而订立的交易。而在此制订等规则、法例的过程中,本行担当了重要角色。到目前为止,本行企业融资组承办了众多在香港上市项目,包括H股上市、介绍上市、香港境内供股、公开招股、认股证发行与配售、与股本有关的交易、美国预托证券计划,以及各种期权和衍生金融产品。本行亦曾承办涉及B股首次招股或上市後再招股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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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与消闲业

本行在旅馆、宾馆、消闲业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为所有者、发展商、经营商、融资者提供服务,我们所提供的法律意见时常是关于例如酒店和会所管理、特许权协议、技术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商业财团与合营企业的设立,接管与清盘,服务协议与雇佣法,酒店集团资不抵债与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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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与重组

我们在合并与收购业务领域的卓越表现扩展至企业重组。本行经办过众多涉及企业集团重组的交易,经常为有意以分拆、资产剥离或私有化将业务合理化的客户,以及有意收购或变卖正陷困境的公司的资产的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在许多荣获年度奖项的交易中,本行获选聘为法律顾问,显示本行在处理资不抵债和企业重组方面有杰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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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与收购

在合并与收购方面,本行享有盛誉。《亚太区法律500家全书》曾评论说:本行「处理合并与收购,在香港可能是首屈一指」,并且「在企业和资本市场方面,是最成功的律师行之一」。本行在众多涉及买卖私人公司、公众公司及两者业务的交易中,向本地和国际客户(包括公司、商人银行、投资银行)提供创新的结构和法律意见。在争夺式合并与收购、经协商的交易(例如证券和资产买卖)、企业重组方面,本行拥有丰富的经验。本行亦为亚太区主要公众公司的董事服务,协助其处理企业管理的控制和公司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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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业务

在中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方面,本行有丰富经验,了解国内法律、监管、税务问题,以及商业环境。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我们与北京办事处密切合作,为客户就众多H股与B股发行,以及发生于中国的收购、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转让,以及融资与抵押交易提供法律服务。本行客户包括在中国、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组建或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他非公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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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

在电讯业方面,本行有广泛的经验,包括首次公开招股,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相关的业务,电讯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包括盈科数码收购香港电讯(是项交易为亚洲除日本之外有史以来最大宗收购)。本行还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风险投资者、电讯经营商及发展商在有关固网通讯、流动通讯、卫星通讯及广播服务业提供法律服务。本行客户依赖本行跨越众多不同范畴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在合并与收购、合营及融资方面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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