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伟林律师于1996年在香港获得律师资格。他专长于商业诉讼,尤精于争讼性规管工作,以及电讯诉讼、证券诉讼和企业诉讼。
巴律师对国际仲裁、贸易融资和商品诉讼具有丰富经验。他自1994年起定居香港,并操普通话(国语),曾于台湾大学进修普通话。
毕律师1995年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1993年在英格兰和威尔斯取得执业资格,2000年晋升为本行合伙人。毕律师在大中华区的各方面知识产权工作(无论为争议性或非争议性案件、监管方面及强制执行方面)均具有丰富的经验。他曾担任客户的代表律师处理诉讼案件,如有关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侵权版权、假冒(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密争议及域名争议/恶意抢注争议等。毕律师为客户代理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及域名之注册和管理,并就版权保护及知识产权权利与财产的许可及发行提供法律意见。毕律师参与了多项旨在修改法例的政府谘询和游说活动,其执业范围亦包括就传媒、娱乐与信息及资讯科技类案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毕律师曾连续多年被《亚太区法律500家全书》(Asia Pacific Legal 500)(2001年度至2010年度)评为知识产权领域领先律师,连续多年被《亚洲法律优秀律师普查》(AsiaLaw Leading Lawyers Survey)(2003年度至2010年度)评为亚洲领先律师之一;并且获亚洲商会领先律师(2008)(Chambers Asia Leading Lawyers forBusiness2008)的同业推荐为「精通自己执业范畴的律师」。
白朗安律师自1996年11月始为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198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斯取得执业资格,1990年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他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银行和金融事务,包括为金融机构和企业处理有担保贷款和无担保贷款(包括银团贷款与双边贷款)、船舶、飞机、电讯及其他资产融资、债务重组以及资本市场交易。
Emma Casdagli律师于1989年在英格兰及威尔斯取得执业资格,2002年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Casdagli律师由2001年起担任高伟绅律师行的飞机融资部亚洲区主管,其后于2006年加入齐伯礼律师行。她精通银行及金融法律,包括资产融资及银团贷款(包括有担保贷款和无担保贷款),客户包括香港以至亚太区的银行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者及借款人。
她曾于伦敦、东京及香港工作逾18年。她曾为银行及金融机构、出口信用调查机构及各类跨境交易出租人提供法律意见,但客户以来自航空业界占大多数。她曾负责的工作包括美国进出口银行(U.S. Eximbank)融资、由欧洲出口信贷机构支持的融资、结构性及以税务为基础的租赁交易、Islamicleasing(伊斯兰式的租赁)及商业融资。
Casdagli律师自2001年起获《亚太区法律500家全书》评为资产融资方面「最优秀律师」之一,并获IFLR Legal Media Group(国际金融法律评论的法律媒体集团)及2010年《全球优秀资产融资律师指南》(由钱伯斯环球出版)及2010年《亚洲优秀资产融资律师指南》(由钱伯斯环球出版)评为「航空事务方面全球最优秀的律师之一」。
张宝珍律师自2001年起为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1995年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她的工作包括处理合并与收购、兼并及私人公司投资。张律师亦为保荐人、全球协调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提供服务,并向上市公司(包括H股公司及红筹公司)提供有关遵守香港相关监管要求的谘询服务。
Nathan Dentice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一般商业法律诉讼及公法诉讼,尤其擅长金融服务争议和复杂商业纠纷。他不仅为私人当事人担任代表律师,目前他还为多个规管者就其法定职责和公法职责提供法律意见。
庄迪俭律师从事商业诉讼和争议解决的工作。他的工作主要是破产与重组、雇佣纠纷、诽谤及商业纠纷。庄律师自1991年起在香港执业。
夏狄伟律师于1999年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1985年在澳大利亚取得执业资格。1998年移居香港前,夏律师是澳洲悉尼一家主要律师行商业诉讼部的资深律师。2000年1月成为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
夏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何德范律师自1999年3月1日起晋升齐伯礼合伙人,在香港的证券、一般商务及中国商务工作具备丰富经验,积极参与中、港两地并购交易、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企业的首次公开招股、(股权、可转换证券及债券)增发、企业与资本重组及直接投资交易。何律师能操流利普通话、粤语及英语。
杨能妮律师1993年在英格兰和威尔斯取得执业资格,1994年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1998年晋升为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杨律师专长企业融资,包括合并与收购、首次公开招股和第二次公开招股及商务工作,尤其着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务。杨律师是本行的行政委员会成员。
杨律师是荣获「2010年度ILO一般企业事务类别客户之选大奖」的唯一一位香港得奖者。
江律师的工作范围是复杂商业诉讼及证券监管方面的工作,曾处理过的个案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纪律研讯个案、香港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调查、涉及股票交易及衍生工具/国际掉期交易商协会(ISDA)掉期交易的争议、股东纠纷及小股东诉讼、公司清盘、存在争议的遗嘱认证个案、诽谤个案、司法覆核、税务上诉、取消董事资格个案及内幕交易审裁处研讯。
江律师的主要执业范围是香港房地产销售与收购、租赁、房地产开发及融资。她也经常在土地和房地产相关事宜为客户担任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意见。她的客户包括跨国客户、本地上市公司、银行及金融机构、开发商及房产投资者。
赖爱慧律师自2001年始成为齐伯礼合伙人,1995年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并于200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斯取得执业资格。赖律师在企业融资和一般商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其中包括在香港联交所的首次公开招股及上市项目、二级发售、合并与收购、合营、合资事宜以及一般企业合规事宜,她在中国相关事务上亦具有丰富经验。
2009年4月,赖律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任为中国委托公证人。赖律师能操流利国语、粤语及英语。
李连君 ( M.Sc., LLM, FCIArb ) 自2004年成为合伙人,李律师于2002年取得香港、英格兰及威尔斯律师资格。李律师对航运,海事、国际贸易、信用证、航运融资、国际贸易、商事及海事仲裁和中国民商海事诉讼与仲裁均有广泛经验。他是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的资深会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海事大学客座教授。他在1993年到港工作之前在中国大连海事大学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作研究及工作。李律师还拥有远洋轮船二副资格,具有两年的远洋航海经验。
莫家聪律师自2001年始为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1994年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1995年在英格兰和威尔斯取得执业资格。莫律师曾在荷兰银行 (投资银行)任职,执行荷兰银行的合并与收购,以及ABN AMRO Rothschild的资本市场项目。莫律师在英国伦敦大学英皇学院取得法律学士学位,专长于大中华地区的企业融资工作,并经常担任大中华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的代表律师,能操流利英语、粤语及国语。
莫礼信律师自1984年始以香港为家,他的主要工作是企业诉讼、监管方面的诉讼及证券诉讼及相关的公法及宪制法事务。此外,莫律师还处理争讼性的兼并与合并、董事会纠纷及股东纠纷、欺诈、白领人员的刑事罪行及诽谤案件。
彭怀谷律师自1999年起担任合伙人,1998年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1992年在英格兰和威尔斯取得执业资格。他在企业事务方面经验丰富,曾经为首次公开招股交易、合并与收购、合资企业,以及股权与债务重组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并担任私人公司和公营公司及投资银行的代表律师。彭律师由齐伯礼律师行伦敦总行调派至香港分行,并曾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成立创业板及起草适用于创业板的上市规则提供法律意见。
沉律师自1999年始为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1993年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1994年在英格兰和威尔斯取得执业资格,亦是香港合资格法律行政人员;1991年加入齐伯礼律师行任职见习律师。她任职见习律师之前,曾为香港最高法院的公司案件法官工作10年,她在此期间在破产及清盘工作及在公司法庭所提起的各类公司事务获得丰富经验。凭藉其在司法机构的服务年期,沉律师对法庭规则及程序非常熟悉。
沉律师在商业诉讼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她擅长各类与公司相关的纠纷及合同纠纷,包括股东纠纷及董事会纠纷、破产与清盘、少数股东呈请、劳资纠纷、财产相关诉讼、银行诉讼,以及就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出的歧视索赔进行抗辩。沉律师的执业范围还包括仲裁、代理纠纷、移民、保险相关诉讼,包括雇员赔偿索赔、人身伤害索赔、交通事故索赔、专业赔偿及诽谤,她亦为商业罪案调查科及香港廉政公署所作的调查担当法律顾问。
邓世杰律师于1997年在香港获得律师资格,并于2001年获得英格兰及威尔斯律师资格。邓律师主要在银团有担保和无担保贷款、资产及项目融资方面具有相当经验,客户包括香港及中国内地以至亚洲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人、项目公司及投资者。
邓律师在各类船舶的船舶融资、银团与双边贷款(有担保和无担保贷款)方面具经验,为亚洲各地的金融机构和船主提供服务。此外,他经常出任船主及租船商的代表律师,负责处理二手船舶买卖及新造船舶交易。
黄浩然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企业融资、合并与收购、企业重组及一般企业商务事宜。他对于资本市场工作的经验涵盖首次发行及上市后融资。就首次发行工作而言,他曾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中代表申请上市企业及投资银行。他对于企业上市后融资亦具有经验,例如:配股或直接认购(包括股票及可换股证券)。
黄律师亦曾在合并及收购及企业重组工作中担任多家公司的代表律师,并就一般商业事务及资本重组提供法律意见。